當添加使用硫酸鎂、硫酸鋅、氯化鈣、氯化鉀等食品添加劑用于調節口味時,需在產品名稱的鄰近位置標示“添加食品添加劑用于調節口味”等類似字樣。對使用加工助劑(如氮氣)的,按照《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》規定,可不標示加工助劑,也不需標識“添加食品添加劑用于調節口味”等類似字樣。
包裝飲用水的名稱應當真實、科學,不得以水以外的一種或若干種成分來命名包裝飲用水。包裝飲用水的標簽標識應符合《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》規定,應清晰、醒目、持久,使消費者購買時易于辨認和識讀。包裝飲用水的產品名稱不得標注“活化水”、“小分子團水”、“功能水”、“能量水”以及其他缺乏科學依據的內容。